关于开展城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的通知
苏州建函燃〔2026〕121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相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的通知》(苏建规字〔2026〕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城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燃气经营生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部署,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全市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负责全市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考务组织实施等相关具体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考核对象
(一)燃气经营企业
考核对象为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具体分为以下3类: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城镇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
(二)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必须具备4名以上持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职业技能认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燃气具安装维修工》(职业编码:4-12-04-05)执行,关于组织职业技能认定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三、培训和继续教育组织
(一)考前培训。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前须经过专业培训。
(二)继续教育。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日期前,应当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在一个证书有效周期内累计不少于30学时。
(三)培训和继续教育可以采取线上线下并行的方式,供从业人员自主选择。培训和继续教育由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社会培训机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规定主动报苏州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指导监督。
社会培训机构分工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四、考核组织
(一)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无纸化考核方式。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成功后,按照自主预约的考核时间,至苏州市住建领域从业人员无纸化考点登录专用计算机进行考核。
(二)考核时间
苏州市燃气管理部门综合本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需求,同时兼顾与其他住建领域从业人员无纸化考核衔接等因素,按照常态化的设定目标,合理安排考核场次,供报考人员自主选择。
(三)报名组织
1.报名条件。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岗位实际情况申报考核。
2.报名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地为苏州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注册并登录省相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后,向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名申请并填报报考人员信息,由苏州市燃气管理部门对报考人员上传的信息进行网上核验。
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jszwfw.gov.cn/jsjis/front/login.do?uuid=opmQQjZaHyAw。
3.报名资料。申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考核的报考人员须在“服务平台”内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
(1)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上传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须上传企业任命书或者劳动合同扫描件。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上传企业任命书或者劳动合同扫描件。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须上传社保缴纳证明。
苏州市燃气管理部门通过“服务平台”进行核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报考人员数据准确有效。
4.准考证打印。审核通过的报考人员,可以于考前5个工作日内登录“服务平台”打印准考证。
五、证书管理
(一)证书核发
对于考核合格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同步推行电子证书,证书统一编码。
(二)证书复检
证书每5年复检一次,持证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较好,履职期间未导致安全责任事故且无违法记录,并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30学时,可以于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日期前6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企业通过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电子证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省级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核验申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验意见。未经复检或者核验不合格者,将被标注“失效”,相关证书信息可以通过“管理系统”查询;如需继续从业,应当重新参加考核并获取《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管理系统网址:https://www.jszwfw.gov.cn/jsjis/front/login.do?uuid=opmQQjZaHyAw。
(三)证书变更
1.网上申报。由所在企业登录“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并完成相关资料上传。
(1)单位变更。上传身份证(正反)、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与新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等原件扫描件,并上报数据。
(2)企业名称变更。上传企业的工商更名通知单或者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并上报数据。
(3)自然情况变更。上传从业人员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上报数据。
2.省级校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规定的时效内,在“管理系统”对符合变更要求的申请人数据进行校验。
(四)证书违法信息记录
经核实,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受刑事处罚的,省级燃气主管部门在“管理系统”内记录信息。
(五)证书注销
经核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企业在“管理系统”内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
1.持证人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等主动要求注销的;
2.证书依法吊销的;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六)证书入省
对于其他省份考核合格者,由转入后的所在企业登录“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并完成相关资料上传,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本省证书,纳入本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管理。
(七)瓶装燃气送气工证换发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至2026年9月1日,已经取得苏州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瓶装燃气送气工,由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通过“江苏省城市生命线安全建设一期工程”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统一换发《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原证书发证日期距本次换发时间未满5年的,换发后证书有效期自原证书发证之日起顺延5年;
原证书发证日期距本次换发时间已满5年及以上的,换发后证书有效期统一至2026年12月31日。相关持证人员须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并办理证书复检手续,审核通过后方可延续证书有效期。
本通知施行后,新从事瓶装燃气送气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省级统一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取得《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业。
六、工作要求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考核,事关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事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高度重视,以提高从业人员能力和水平。各地应当建立有效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关键事项、关键环节事中事后监管,并将严格考核管理等重点任务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7月14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8日
附件:城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