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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信息

转发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26/9/20 10:19:34 人气:22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通知
苏州建函质〔2026〕154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压实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树牢安全意识

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法定基础工作,是源头防控安全风险的关键举措。各地住建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克服形式主义,监督、指导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坚决堵塞监管漏洞。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压实主体责任施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负责所属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相关费用按规定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予以保障。施工企业采用自主培训和培训机构相结合的方式,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施工企业委托培训的,应当与其委托的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书面协议,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需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有满足安全教育培训需要的场地、设备设施和人员配备,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情况

(二)规范培训内容。施工企业应制定教育培训大纲,内容涵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六化”工作要求、工地安全制度及工种操作规程。结合我市施工安全生产实际,首要抓实安全基本知识学习、安全警示视频教育、安全模拟操作

(三)明确培训要求。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加强培训管理。施工企业制定教育培训计划,严格执行教育培训大纲规定的内容,严格落实考试考核纪律。严禁对所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收取、转嫁、摊派教育培训费用

三、强化监管督查


   各地住建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重要内容,建立清单化管理机制加强对施工企业(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发现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相应培训结果不予认可。各地住建部门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分别报送安全教育培训检查情况


四、培训成果运用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可申领“苏安码”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A/B/C三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的从业人员,凭有效期内证书可申领“苏安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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